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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返还问题
2010-09-14 17:01:04 来源:王鹏
张三(男)和李四(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相恋一年后,两人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举行了定亲仪式,张三给付了李四家彩礼人民币66000元。后来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李四发现张某脾气暴躁、经常出去嫖娼,一怒之下要求和张三解除恋爱关系。为此张三十分苦恼,要求李四返还彩礼66000元,并给付造成的精神损害费10000元。李四则拒绝返还。为此,双方父母也怒目相向,甚至大打出手。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当地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张三给付的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现在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李四应酌情返还部分彩礼,遂判决李四返还张三彩礼60000元,精神损害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就本案的情形而言,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随着近几年经济水平的发展,彩礼的数额也越来越大,攀比的风气也在上涨,因为结婚不成造成的彩礼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不利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现要求离婚的;(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在双方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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