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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公馆业主集体诉讼胜诉
2010-10-20 16:33:24 来源:
2010年6月13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19户金中大厦(金悦东山国际公馆)业主(包括新旧版本合同的业主)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各按每日已付房款万分之五计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有一户因补交资料于2010年6月28日判决,结果相同)。
2009年10月左右,原告李某等20户业主和被告广州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36号大院编号为的地块的金中大厦(金悦东山国际公馆)第1幢的房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房屋以及约定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给原告使用,逾期各每日按照原告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交楼期限届满后,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交楼条件,未交付约定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要求支付违约金。2010年4月26日,原告李某等业主委托王律师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以及涉案楼盘另一建设单位某广州公司共同支付上述违约金。
2010年6月10日上午,该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因为该集体案中有7户是新版合同,13户是旧版合同。双方律师均分别就两种合同展开不同的辩论,尤其是新版合同,与旧版合同差别大,很多的新的内容,需要探索,争议焦点多,其中主要围绕交楼条件争议,如对永久用电、永久用水的证明文件发生争议等。对是否应支付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也是争议焦点。
2010年6月12日,法院再次就被告补充的证据让业主质证,翌日作出上述判决。2010年9月10日,其中17户业主已经领取了赔偿款,另1户将于一周后领取赔偿款。另3户二审开庭,现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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